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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重大变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colonies(殖民地),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state。这个state应该怎样理解,是一个关键问题。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europeanstates),也可以是国家的一部分,即“州”(比如德克萨斯州stateoftexas)。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间,这些依据邦联条例联合起来的state,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他们都没有外交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争之后,国际社会承认的,是他们的联合体(unitedstatesofamerica),不是单个的state。所以,这时的state,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
殖民地(colonies)变成邦(state)以后,原来的“联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也就相应地变成了“联合之邦”(unitedstates)。不过unitedstates也可以有两种理解──邦联或联邦。邦联的特点,是各邦拥有独立主权;联邦的特点,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那么,1776年到1787年之间的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呢,还是联邦呢?是邦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约性质的邦联条例。而且,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联合起来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其让出。所以,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states称为“邦联”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美利坚合众国”(unitedstatesofamerica),还只是“邦之联合”(邦联),而非“联合之邦”(联邦)。组成“合众国”的那些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但等到联邦宪法通过并生效后,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邦。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本书开头部分只好先称其为“政治实体”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则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在说到邦联时,称它为邦;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这一点,要提请读者注意并予以谅解。
但这只是我们今天的说法,当时的美国人是不清楚的。在费城会议上,代表们随意换用邦联(confederation)和联邦(union)这两个词,而且一会儿说自己的邦(state)是一个国家(country),一会儿又用country指邦联或联邦。可见他们自己也弄不清楚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正如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制宪会议上所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13个殖民地组成1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13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所以,对许多无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问题,只好相互妥协,或者含糊其辞,甚至暂付阙如。
北美独立前,英国的抽税政策激化了税务官与波士顿茶党之间的矛盾
这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麻烦。按照邦联条例,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交出军事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邦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邦联财政则由各邦按土地价值分摊;基本保留对邦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交出的权力,则集中于邦联议会。在决定邦联事务时,每个邦各有1票表决权。除非得到9个邦的一致同意,各邦对邦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由邦际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国家元首。这样看来,不但13个邦(state)具有半国家性质,就连所谓合众国(unitedstates),也只是一个半国家。
这倒是很对那些自由散漫、憎恶霸权的乡巴佬的心思,但可惜难以为继。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13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但现在,也只能先把会开起来再说。
第二个重大变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colonies(殖民地),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state。这个state应该怎样理解,是一个关键问题。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europeanstates),也可以是国家的一部分,即“州”(比如德克萨斯州stateoftexas)。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间,这些依据邦联条例联合起来的state,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他们都没有外交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争之后,国际社会承认的,是他们的联合体(unitedstatesofamerica),不是单个的state。所以,这时的state,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
殖民地(colonies)变成邦(state)以后,原来的“联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也就相应地变成了“联合之邦”(unitedstates)。不过unitedstates也可以有两种理解──邦联或联邦。邦联的特点,是各邦拥有独立主权;联邦的特点,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那么,1776年到1787年之间的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呢,还是联邦呢?是邦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约性质的邦联条例。而且,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联合起来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其让出。所以,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states称为“邦联”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美利坚合众国”(unitedstatesofamerica),还只是“邦之联合”(邦联),而非“联合之邦”(联邦)。组成“合众国”的那些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但等到联邦宪法通过并生效后,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邦。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本书开头部分只好先称其为“政治实体”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则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在说到邦联时,称它为邦;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这一点,要提请读者注意并予以谅解。
但这只是我们今天的说法,当时的美国人是不清楚的。在费城会议上,代表们随意换用邦联(confederation)和联邦(union)这两个词,而且一会儿说自己的邦(state)是一个国家(country),一会儿又用country指邦联或联邦。可见他们自己也弄不清楚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正如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制宪会议上所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13个殖民地组成1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13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所以,对许多无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问题,只好相互妥协,或者含糊其辞,甚至暂付阙如。
北美独立前,英国的抽税政策激化了税务官与波士顿茶党之间的矛盾
这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麻烦。按照邦联条例,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交出军事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邦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邦联财政则由各邦按土地价值分摊;基本保留对邦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交出的权力,则集中于邦联议会。在决定邦联事务时,每个邦各有1票表决权。除非得到9个邦的一致同意,各邦对邦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由邦际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国家元首。这样看来,不但13个邦(state)具有半国家性质,就连所谓合众国(unitedstates),也只是一个半国家。
这倒是很对那些自由散漫、憎恶霸权的乡巴佬的心思,但可惜难以为继。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13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但现在,也只能先把会开起来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