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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保密工作部门是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一切管理行为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本质涵义有三个要点:一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三是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保密依法行政是指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社会上各类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组织或者个人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近年来,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在保密执法实践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保密依法行政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从制度安排分析还是从现实情况来看都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保密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保密依法行政工作任重道远。
一、从体制层面分析,保密依法行政跨不过四道坎。
第一道坎:无合法的执法资格。保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看似不成问题,但是当前各地保密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现状却使这一问题复杂化了,党管保密的体制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目前从国家到县级的绝大多数保密工作机构均设置在同级党委办公厅(室)内,作为同级党委办公厅(室)管理的机构,有的甚至直接作为同级党委办公厅(室)的内设机构存在。如我县在xx年县乡机构改革时关于县保密局的去留问题文件表述如下:县保密局并入县委办公室,对外保留县国家保密局牌子,在县委办公室内部设立机要保密室。县保密局由改革前的独立副科级单位变成了县委办的半个内设机构,人、财、物等方面完全由县委办公室统一管理,自己没有独立的行政法人资格,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自身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见,这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要求。既非行政机关,何来依法行政?
第二道坎:无明确的执法依据。从目前保密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的依据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余的均为国家保密局单独或者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对保密工作部门职能的基本规定过于原则,而且不能涵盖保密工作的全部内容。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从形式到内容与立法法的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例如国家保密局的许多规章不是以令的形式而只是以文件的形式发布,许多针对社会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从源头上妥善解决保密依法行政依据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保密依法行政的当务之急。
第三道坎:无法定的行政职权。保密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应该说这是一种概括性的授权,理论上可以理解为本行政区域内凡与保守国家秘密有关的事务,保密工作部门都可以,也应该去主管。但是具体哪些事情属于与保守国家秘密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该在哪个环节实施管理、用什么手段实施管理?等这些依法行政中要求明确的事项,在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却少有规定,或规定得过于原则,致使保密工作部门的职权远看大无边,近看无着落。因为对保密行政职权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行政职权出现长短不一的现象。同为省级保密工作部门,有的省经过省政府法制办确认了几十项职权,而有的省却一项也未予确认。行政机关职权法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如果在行使职权问题上各地各显神通,各行其是,这与依法行政的要求显然是相悖的。
第四道坎:无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保密行政执法过程中处罚手段的缺乏,难以对违法者产生威慑,减损了法制的教育、惩处功能。目前,保密工作部门能够从保密法律、法规上找到依据的处罚权力仅有3项:没收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得的非法收入;责令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停止国家秘密载体复制活动;吊销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除此之外,所行使的都是建议权。这种软性权力在保密执法上显得很尴尬。保密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层出不穷,惩处不力应列其首。
二、从立法角度评价,保密法制建设质量难过检验关。
完备的制度建设,是确保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应该说,自1988年保密法颁布和实施以来,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保密法规体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现代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更关键是所依... -->>
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保密工作部门是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一切管理行为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本质涵义有三个要点:一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三是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保密依法行政是指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社会上各类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组织或者个人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近年来,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在保密执法实践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保密依法行政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从制度安排分析还是从现实情况来看都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保密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保密依法行政工作任重道远。
一、从体制层面分析,保密依法行政跨不过四道坎。
第一道坎:无合法的执法资格。保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看似不成问题,但是当前各地保密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现状却使这一问题复杂化了,党管保密的体制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目前从国家到县级的绝大多数保密工作机构均设置在同级党委办公厅(室)内,作为同级党委办公厅(室)管理的机构,有的甚至直接作为同级党委办公厅(室)的内设机构存在。如我县在xx年县乡机构改革时关于县保密局的去留问题文件表述如下:县保密局并入县委办公室,对外保留县国家保密局牌子,在县委办公室内部设立机要保密室。县保密局由改革前的独立副科级单位变成了县委办的半个内设机构,人、财、物等方面完全由县委办公室统一管理,自己没有独立的行政法人资格,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自身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见,这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要求。既非行政机关,何来依法行政?
第二道坎:无明确的执法依据。从目前保密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的依据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余的均为国家保密局单独或者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对保密工作部门职能的基本规定过于原则,而且不能涵盖保密工作的全部内容。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从形式到内容与立法法的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例如国家保密局的许多规章不是以令的形式而只是以文件的形式发布,许多针对社会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从源头上妥善解决保密依法行政依据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保密依法行政的当务之急。
第三道坎:无法定的行政职权。保密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应该说这是一种概括性的授权,理论上可以理解为本行政区域内凡与保守国家秘密有关的事务,保密工作部门都可以,也应该去主管。但是具体哪些事情属于与保守国家秘密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该在哪个环节实施管理、用什么手段实施管理?等这些依法行政中要求明确的事项,在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却少有规定,或规定得过于原则,致使保密工作部门的职权远看大无边,近看无着落。因为对保密行政职权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行政职权出现长短不一的现象。同为省级保密工作部门,有的省经过省政府法制办确认了几十项职权,而有的省却一项也未予确认。行政机关职权法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如果在行使职权问题上各地各显神通,各行其是,这与依法行政的要求显然是相悖的。
第四道坎:无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保密行政执法过程中处罚手段的缺乏,难以对违法者产生威慑,减损了法制的教育、惩处功能。目前,保密工作部门能够从保密法律、法规上找到依据的处罚权力仅有3项:没收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得的非法收入;责令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停止国家秘密载体复制活动;吊销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除此之外,所行使的都是建议权。这种软性权力在保密执法上显得很尴尬。保密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层出不穷,惩处不力应列其首。
二、从立法角度评价,保密法制建设质量难过检验关。
完备的制度建设,是确保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应该说,自1988年保密法颁布和实施以来,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保密法规体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现代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更关键是所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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