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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试点优先股,意味着新三板融资功能在增强,除定向增发、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手段外,优先股的出现又给挂牌公司多了一个融资工具选择。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优先股也是不错的投资工具或是资金退出的新型路径。本文拟结合新出台的相关规定,对新三板优先股制度进行法律解读。
一、优先股的概念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普通股与优先股是对“股东承担之风险和享有之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因而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优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质,又同时具有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
二、优先股制度体系
xx年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xx年3月21日,中国证券会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xx年9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据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在近期内公布优先股业务规则等配套文件。
三、优先股的特点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四、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一)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二)公开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三)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
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四)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 -->>
新三板试点优先股,意味着新三板融资功能在增强,除定向增发、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手段外,优先股的出现又给挂牌公司多了一个融资工具选择。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优先股也是不错的投资工具或是资金退出的新型路径。本文拟结合新出台的相关规定,对新三板优先股制度进行法律解读。
一、优先股的概念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普通股与优先股是对“股东承担之风险和享有之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因而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优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质,又同时具有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
二、优先股制度体系
xx年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xx年3月21日,中国证券会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xx年9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据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在近期内公布优先股业务规则等配套文件。
三、优先股的特点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四、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一)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二)公开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三)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
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四)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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